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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
《规定》指出,为落实 CCAR-61 部修改决定要求,加强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申请流程管理,完善考试相关配套制度,对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分类等级,明确飞行经历记录数据规范,细化实践考试标准执行要求,完善委任代表管理规程,将考试点全面纳入局方管理体系以加强考试点评估的规范性和提高运行的标准化程度。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无人机云系统定义增加如下内容:“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未遵守电子围栏限制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2.分类等级发生变化:
将I类由原来的0
3.飞行经历记录,删除了“以及申请执照更新对飞行经历时间的要求。”增添了以下要求:“以上由无人机云提供的飞行经历数据内容 和格式应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数据规范》 (附件 3)要求。”
3.增加了附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数据规范》。附件包括无人机云系统中飞行经历记录包括的内容和飞行经历数据有效性要求。
4.附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一般规定》内容发生变动,考试一般程序增添:
5.附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内容变动:
①固定翼视距内、超视距、教员增添科目:建立目视起落航线,其中教员考试科目“定区域降落”变为:“降落或定区域回收”。
②直升机教员等级增加科目:起飞,并将“慢速水平偏转360°”变为“顺/逆时针慢速水平偏转360°”。
③多旋翼视距内、超视距、教员增添科目:起飞,其中教员考试科目“慢速水平偏转360°”变为“顺/逆时针慢速水平偏转360°”
所有类型都增添了“除不满足通用要求外,考试申请人可有三次机会完成以下科目内容。”同时,对各项考试科目增加了科目要求和通用要求,详情见下方文件。
6.附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委任代表管理办法》有如下变动:
①考试院行使考试权利的一般规定增添如下内容:
②委任代表的审查和委任发生变动:
③推荐删除了如下条件:申请人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正反面)复印件。④审查内容发生变动:
⑤增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评估相关内容:
⑥批准与颁证增加如下内容:
局方不定期按照行业考试量需求开展委任代表委 任工作,并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平台和飞行人员信息咨 询网站上公布审查和委任结果文件。
⑦增加对委任代表的监督、培训与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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